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
第一条 (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备案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之合同且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备案。
第三条 (备案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及其委托的各工商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是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机关(以下统称备案机关)。
第四条 (备案权限划分)
市局依法定职权负责本市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分局在市局委托权限内,以市局名义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合同格式条款实施备案。
(一)《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由市局备案。
(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由提供方住所所在地分局备案。如备案的格式条款具有普遍性和较大影响力的,市局可视情指定分局集中备案。
(三)《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市局将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另行规定。
提供方为分支机构,使用其法人机构的格式条款的,由其法人机构住所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提供方为分支机构,使用自己拟定的格式条款的,由分支机构实际经营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备案提交材料)
提供方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
(二)合同文本原件(盖章)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第六条 (签收)
备案机关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出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签收单》(以下简称《签收单》)。
《签收单》出具之日,即为该合同文本的备案日。
第七条 (修改建议书)
备案机关通过下列方式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可以向提供方发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以下简称《修改建议书》)。
(一)备案机关备案审查发现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职能时发现的;
(四)由消费者申诉发现的。
分局审查中需适用《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五)项时,应书面报市局同意。
第八条 (修改备案)
提供方应当在收到《修改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填具《合同格式条款变更(修改)备案表》,并将修改后的加盖提供方公章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原件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备案机关签收程序,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九条 (变更备案)
提供方对已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变更的,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重新报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条 (听证)
提供方不同意修改或者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修改建议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局提出听证要求。三日内未提出或逾期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提供方要求听证的,市局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适用《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暂行规定》(沪工商合〔2002〕434号印发)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修改通知书)
备案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听证结果要求修改格式条款的,应当向提供方发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以下简称《修改通知书》)。
第十二条 (修改备案)
提供方应当在收到《修改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填具《合同格式条款变更(修改)备案表》,并将修改后的加盖提供方公章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原件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备案机关签收程序,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十三条 (公告)
提供方在收到《修改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拒不修改的,市局可以将该格式条款及其提供方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各分局应于每月三十日前将需公告的内容报市局。
第十四条 (监督部门)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处罚)
提供方违反《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适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责令改正暂行规定》(沪工商法〔2005〕184号印发)有关规定。
属于市局管辖范围的案件,市局可根据情况委托有关分局立案查处。属于分局管辖的案件,如其影响较大,也可由市局直接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 (编号)
市局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有关书式编号如下:
《签收单》:沪工商合格备字(年度号)(顺序号);
《修改建议书》:沪工商合格建字(年度号)(顺序号);
《修改通知书》:沪工商合格修字(年度号)(顺序号)。
分局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有关书式编号如下:
《签收单》:沪工商(分局简称)合格备字(年度号)(顺序号);
《修改建议书》:沪工商(分局简称)合格建字(年度号)(顺序号);
《修改通知书》:沪工商(分局简称)合格修字(年度号)(顺序号)。
第十七条 (用印)
备案机关应当在《签收单》、《修改建议书》、《修改通知书》等书式上加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文本监督专用章”。
第十八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工商合〔2000〕441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实施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工商合〔2001〕89号)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局注册企业的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实行属地受理的通知》(沪工商合〔2003〕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签收单
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
4.合同格式条款变更(修改)备案表
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
附件1
合同类别
备案流水号
合同格式条款
备 案 表
备案单位: (公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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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备案所需提交材料 |
(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即本表);
(二)合同文本原件(盖章)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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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 告 内 容 |
(一)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报备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报备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三)报备人承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证件真实、合法、有效;
(四)报备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或签字;
(五)报备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六)报备人在市局网站下载本表,同等有效。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单位拟定的 合同格式条款报你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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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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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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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案 机 关 审 查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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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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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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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意
见 |
审查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签收单
沪工商合格备〔 〕( )号
(提供方):
你单位自行拟定的 合同格式条款于 年 月 日报本局备案,自出具本签收单之日起,视为备案。备案号: 。
如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有违反《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局将书面建议你单位予以修改。
(专用章)
年 月 日
提示:《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经备案及听证的格式条款,不排除提供方因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件3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
沪工商合格建〔 〕( )号
(提供方):
你单位的 合同格式条款,其中 违反《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的规定。现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议你单位自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本局备案。
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建议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举行听证要求,并将回执送(寄)到 ,邮编: ,逾期视作放弃听证权利。联系电话: ,联系人: 。
(专用章)
年 月 日
回 执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 年 月 日制发的沪工商合格建〔 〕( )号修改建议书收悉。现决定要求/放弃听证(如要求听证请将“放弃”两字划去,反之将“要求”划去)。联系人: ,职务: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
提供方: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合同类别
备案流水号
合同格式条款
变更(修改)备案表
备案单位: (公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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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变更备案所需提交材料 |
(一)《合同格式条款变更(修改)备案表》(即本表);
(二)修改后的加盖提供方公章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原件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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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
告
内
容 |
(一)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报备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报备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三)报备人承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证件真实、合法、有效;
(四)报备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或签字;
(五)报备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六)报备人在市局网站下载本表,同等有效。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单位对 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修改,现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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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改
内
容 |
原格式条款 |
修改后的格式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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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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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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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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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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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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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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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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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意
见 |
审查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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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
沪工商合格修〔 〕( )号
(提供方):
你单位的 合同格式条款,其中 违反了《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的规定。现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特通知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本局备案。如拒不修改,本局将按有关规定将该格式条款及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专用章)
年 月 日